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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03号)——清远市千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13 18:27: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清远市千地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Y5DN90

地址:清远市清远民族工业园九陂园区(宗地编号12-12-01)

本机关于2023 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1.综合废水处理站消毒池(清水池)下方一标识为“排泥阀”连接一管道,消毒池(清水池)中的废水从该管道排至综合废水处理站西面的雨水收集口,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将废水通过废水排放口排入连州市民润投资有限公司(九陂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与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图件显示,你单位雨水排放口设有阀门,检查时未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的情况。2.综合废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4月6日向我局递交《关于要求给予从轻处罚的申请》等材料,提出给予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1.你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包括拆除从消毒池(清水池)接出的白色PVC管道及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检修。2.废水未排出外环境,仍在场内循环,流入污水综合处理站处理后才排入连州市民润投资有限公司(九陂污水处理厂)。3.公司前期建设投入过大,目前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

经研究,本机关采纳你单位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理由如下: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已于当天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未发现雨水收集口的废水排出外环境,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且考虑到你单位目前经营困难,经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站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方式和去向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减少处罚金额。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站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和去向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2.对你单位废水处理站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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